《阿毘達磨俱舍論》等勘誤

《阿毘達磨俱舍論》卷28〈8 分別定品〉:「近分八捨淨,  初亦聖[3]惑三。 」(CBETA 2022.Q4, T29, no. 1558, p. 149b15)[3] 惑【大】,或【宋】【元】【明】【宮】。 

 

此當作「或」,指「或有三種」之意也。可參考本論長行,及《本頌》《正理》等。

 

《阿毘達磨俱舍論》卷28〈8 分別定品〉:「由此未至具有三種」(CBETA 2022.Q4, T29, no. 1558, p. 149b21-22)

《阿毘達磨俱舍論本頌》:「近分八捨淨,  初亦聖或三。」(CBETA 2022.Q4, T29, no. 1560, p. 324b18)

《阿毘達磨順正理論》卷78:「近分八捨淨,  初亦聖或三。 」(CBETA 2022.Q4, T29, no. 1562, p. 765b12-13)

《俱舍論記》卷28〈8 分別定品〉:「近分有幾至初亦聖或三者。此即第八明近分差別。一問近分有幾。二問何受相應。三問於味等三為皆具不。頌答可知。」(CBETA 2022.Q4, T41, no. 1821, p. 430a17-19)

《俱舍論頌疏》卷28:「淨字及初亦聖或三者。答第三問。淨者謂八近分。皆淨定攝。初亦聖者。初禪近分。亦通無漏。此八近分。皆無有味。離染道故。或三者。或言顯別有說。初未至定。有味等至。未起根本。亦貪此故。由此未至。具三等至。」(CBETA 2022.Q4, T41, no. 1823, p. 974a8-14)

 

此處《顯宗》同誤:

《阿毘達磨藏顯宗論》卷39:「近分八捨淨,  初亦聖惑三。」(CBETA 2022.Q4, T29, no. 1563, p. 970b8)

 

此外,附近兩處標點亦誤:

 

《阿毘達磨俱舍論》卷28〈8 分別定品〉:「由此未至具有三種,中間、靜慮與諸近分。為無別義、為亦有殊?」(CBETA 2022.Q4, T29, no. 1558, p. 149b21-23)

 

1、「由此未至具有三種」之後,應是句號。下面「中間靜慮與諸近分為無別義、為亦有殊」所說的是下一個話題。可參考《光記》:

《俱舍論記》卷28〈8 分別定品〉:「中間靜慮至為[2]亦有殊者。此下第九明中定不同。此即問也。」(CBETA 2022.Q4, T41, no. 1821, p. 430b11-12)[2] 亦【大】,互【甲】【乙】。 

 

2、後面應點為:「中間靜慮與諸近分為無別義、為亦有殊?」其中,「中間靜慮」即「無尋唯伺地」,不可用頓號點開,這是問「中間靜慮」與諸靜慮近分有無差別。因此引出後頌「中靜慮無尋」。

 

此處《正理》《顯宗》亦誤:

《阿毘達磨順正理論》卷78:「由此未至具有三種,中間、靜慮與諸近分。為無別義、為亦有殊?」(CBETA 2022.Q4, T29, no. 1562, p. 765b24-25)

《阿毘達磨藏顯宗論》卷39:「由此未至具有三種,中間、靜慮與諸近分,為無別義為亦有殊?」(CBETA 2022.Q4, T29, no. 1563, p. 970b20-21)

 

 

討論區:

《阿毘達磨俱舍論》卷4:「外方諸師欲令惡作亦通無記,此相應品便有十[10]二心所俱起。」(CBETA 2022.Q4, T29, no. 1558, p. 20c10-11)[10] 二【大】,三【宋】【元】【明】【宮】【石】。 

此處當作「三」。若「惡作亦通無記」,「惡作相應品」則並前「十二」為「十三」。

可參考:

《阿毘達磨順正理論》卷11:「有執惡作亦通無記。憂如喜根,非唯有記,此相應品便有十三心所俱起。」(CBETA 2022.Q4, T29, no. 1562, p. 392c26-27)

 

王路

王路好:

感謝來函指正。

「或」、「惑」古文相通,為保留藏經原貌,一般並不修訂。但此處如宮本等藏經均作「或」,為避免與本頌中其他「惑」混淆,仍依宮本修訂作「或」。修訂後為

《阿毘達磨俱舍論》卷28:「近分八捨淨,初亦聖[3][惑>或]三。」(T29, no. 1558, p. 149b15) 

關於標點,同意所提。「中間靜慮」即頌曰的「中靜慮」。

依普光《俱舍論記》卷28:「以未起根本亦貪此定故。由此未至具有三種。上七近分由已曾得下根本故。於彼近分不生貪愛。故不說有。此即敘異說也。」(T41, no. 1821, p. 430b7-10)

「由此未至具有三種」屬上句,修訂後為

《阿毘達磨俱舍論》卷28:「由此未至具有三種中間靜慮與諸近分為無別義、為亦有殊?」(T29, no. 1558, p. 149b21-23)

CBETA 張伯雍

王路好:

感謝來函指正。此處確實連同「惡作相應品」應作「十三」。依宮本修訂為

《阿毘達磨俱舍論》卷4:「此相應品便有十[10][二>三]心所俱起。」(T29, no. 1558, p. 20c10-11)

CBETA 張伯雍

《阿毘達磨俱舍論》卷29:「第三靜慮寧無解脫?第[4]三定中無色貪故,自地妙樂所動亂故。」(CBETA 2023.Q1, T29, no. 1558, p. 151b28-c1)[4] 三【大】*,二【宮】* 

當依【宮】本。

參考:《阿毘達磨俱舍釋論》卷21〈8 分別三摩跋提品〉:「云何於第三定不立解脫?於第二定地色欲不有故,復於清[3]涼樂有動故。」(CBETA 2023.Q1, T29, no. 1559, p. 303a19-21)[3] 涼【大】,淨【元】【明】 

 

王路

《阿毘達磨俱舍論》卷26:「他心智唯四, 法六餘[6]十九」(CBETA 2023.Q1, T29, no. 1558, p. 137c11)[6] 十【大】,七【宋】【元】【明】【宮】 

 

當依【宋】等本。十智中除俗智、他心智、法智,餘有七智。

王路

《阿毘達磨俱舍論》卷27:「於[8]二示導,教誡最尊」(CBETA 2023.Q1, T29, no. 1558, p. 143c13)[8] 二【大】,三【宋】【元】【明】【宮】【石】 

 

當依【宋】等本。可根據文義及《俱舍論記》《順正理論》等。

 

《俱舍論記》卷27:「於三示導教誡最尊」(CBETA 2023.Q1, T41, no. 1821, p. 413a15)

《阿毘達磨順正理論》卷76:「三示導中教誡最勝」(CBETA 2023.Q1, T29, no. 1562, p. 754b16-17)

王路

《阿毘達磨俱舍釋論》卷14〈5 分別惑品〉:「此法智類道非具對治,苦集法智非色無色界對治故,又非[1]具色無色界惑對治故,前後無故,是故非境。」(CBETA 2023.Q1, T29, no. 1559, p. 256a5-7)[1] 具【大】,見【宋】【元】【明】【宮】 

當依【宋】等本。

可參考:《阿毘達磨俱舍論》卷19〈5 分別隨眠品〉:「非此皆能治色無色,苦集法智品非彼對治故。亦非全能治色無色,不能治彼見所斷故。二初無故,非彼所緣。」(CBETA 2023.Q1, T29, no. 1558, p. 102b2-5)

王路

《阿毘達磨俱舍釋論》卷15:「偈曰:無羞及無慚,[*]姤悋及掉起,憂悔疲弱睡,倒起惑有八,及忿覆。釋曰:若隨毘婆沙道理說,有十種倒起,八如前,并忿恨及覆藏為十。此中無羞,無慚,於前已釋。於他圓德心不安喜,名嫉[*]姤。」(CBETA 2023.Q1, T29, no. 1559, p. 262c14-18)[*5-6] 姤【大】*,妬【宋】【元】【明】【宮】* [*5-7] 姤【大】*,妬【宋】【元】【明】【宮】* 

 

兩處當依【宋】本。

王路

《阿毘達磨俱舍論》卷21:「即彼意識所起煩惱,遍與意識[3]識受相應」(CBETA 2023.Q1, T29, no. 1558, p. 110b10-11)[3] 識【大】,諸【宋】【元】【明】【宮】 

 

當依【宋】本。

王路

《俱舍論疏》卷16:「若身不動能表語義,業道亦生。然說戒時,彼有所犯,默然表淨令眾[9]減知。」(CBETA 2023.Q3, T41, no. 1822, p. 669b13-14)[9] 減【大】,感【甲】【乙】,咸【考偽-大】 

 

當依【考偽-大】。

王路

《阿毘達磨俱舍論》卷1〈1 分別界品〉:「聲聞獨覺雖滅諸冥,以[8]染無知畢竟[9]斷,故非[10]一切種。所以者何?」(CBETA 2023.Q3, T29, no. 1558, p. 1a16-17)[8] Kliṣṭa-saṃmoha. [9] 〔-〕【CB】【磧-CB】【宋】【元】【明】【宮】,未【大】(cf. Q25_p0635a12; T29n1563_p0779a03) [10] Sarvathā. 

 

宜標點為:

《阿毘達磨俱舍論》卷1〈1 分別界品〉:「聲聞獨覺雖滅諸冥,以[8]染無知畢竟[9]斷故,非[10]一切種,所以者何?」(CBETA 2023.Q3, T29, no. 1558, p. 1a16-17)[8] Kliṣṭa-saṃmoha. [9] 〔-〕【CB】【磧-CB】【宋】【元】【明】【宮】,未【大】(cf. Q25_p0635a12; T29n1563_p0779a03) [10] Sarvathā. 

 

「染無知畢竟斷」是用來解釋「滅諸冥」的,也就是說,以染無知畢竟斷故滅諸冥。

如果以現代的標點來理解其結構,就是這樣:「「聲聞獨覺雖滅諸冥(以染無知畢竟斷故),非一切種,所以者何……」

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