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毗达磨俱舍论》标点

《贤圣品》

1. 《阿毘達磨俱舍論》卷25:「論曰:學於學位獨得滿名,具由三因,謂根、果、定。有有學者但由根故亦得滿名,謂諸見至未離欲染。有有學者但由果故亦得滿名,謂信解、不還未得滅盡定。有有[6]學者由根果故亦得滿名,謂見至、不還未得滅盡定。」(CBETA 2023.Q3, T29, no. 1558, p. 131c19-24)[6] 學【大】,果【宮】

似应为“有有學者但由果故亦得滿名,謂信解、不還,未得滅盡定。”有有[6]學者由根果故亦得滿名,謂見至、不還,未得滅盡定。”

2. 《阿毘達磨俱舍論》卷25:「然所信法略有二種,一別、二總。總通四諦,別唯三諦。全菩薩獨覺道,故見四諦時皆得法證淨。聖所愛戒與現觀俱,故一切時無不亦得。」(CBETA 2023.Q3, T29, no. 1558, p. 133b20-24)

依照颂“法謂三諦全, 菩薩獨覺道”,似应为“總通四諦,別唯三諦全,菩薩獨覺道,故見四諦時皆得法證淨。”

《智品》

3. 《阿毘達磨俱舍論》卷27:「義無礙解十六智攝,謂若諸法皆名為義,義無礙解則十智攝;若唯涅槃名為義者,義無礙解則六智攝,謂俗、法、類、滅盡、無生。」(CBETA 2023.Q3, T29, no. 1558, p. 142b4-7)

似应为“義無礙解則六智攝,謂俗、法、類、滅、盡、無生。”

《根品》

4. 《阿毘達磨俱舍論》卷4:「論曰:初靜慮中於前所說諸心所法,除唯不善惡作、睡眠,餘皆具有。唯不善者,謂瞋煩惱,除[11]諂、[12]誑、[13]憍所餘忿等及無慚愧。餘皆有者,如欲界說。」(CBETA 2023.Q3, T29, no. 1558, p. 20c19-22)[11] Śāṭhya. [12] Māyā. [13] Mada.

似应为“除唯不善、惡作、睡眠,餘皆具有。”

5. 《阿毘達磨俱舍論》卷6:「故作是問:若是同類因亦遍行因耶?應作四句。第一句者,非遍行法為同類因。第二句者,他部遍法為遍行因。第三句者,自部遍法為遍行因。第四句者,除前諸相,由慧盡法名[4]離繫果。」(CBETA 2023.Q3, T29, no. 1558, p. 35b24-28)[4] Visaṃyoga-phala.

似应为“第三句者,自部遍法為遍行因。第四句者,除前諸相。由慧盡法名[4]離繫果。”

6. 《阿毘達磨俱舍論》卷7:「從加行善心無間生十二,謂自界六,及欲界三,加行、生得與通果心,并無色一加行善心,學無學心。即此復從十無間起,謂自界四,除威儀路與異熟生,及欲界二加行通果,并無色二,加行、有覆,學無學心。生得[2]善心無間生八,謂自界五,除通果心及欲界二不善有覆,并無色一有覆無記。」(CBETA 2023.Q3, T29, no. 1558, p. 39b20-27)[2] 善【大】,喜【宮】

似应为“生得[2]善心無間生八,謂自界五除通果心,及欲界二不善有覆,并無色一有覆無記。”

7. 《阿毘達磨俱舍論》卷14:「論曰:若住律儀,由勝煩惱作殺縛等諸不善業,由此便發不善無表住不律儀。由淳淨信作禮佛等諸勝善業,由此亦發諸善無表。」(CBETA 2023.Q3, T29, no. 1558, p. 74a6-9)

似应为“若住律儀,由勝煩惱作殺縛等諸不善業,由此便發不善無表。住不律儀,由淳淨信作禮佛等諸勝善業,由此亦發諸善無表。”

hagdon好:

感謝來函指正。修訂後為

T29n1558_p0074a06P##論曰:若住律儀,由勝煩惱作殺縛等諸不
T29n1558_p0074a07_##善業,由此便發不善無表住不律儀由淳
T29n1558_p0074a08_##淨信作禮佛等諸勝善業,由此亦發諸善
T29n1558_p0074a09_##無表。乃至此二心未斷來,所發無表恒時相

CBETA 張伯雍

hagdon好:

感謝來函指正,茲修訂如下:

  1. T29n1558_p0131c22_##滿名,謂信解不還,未得滅盡定。有有[06]學者
    T29n1558_p0131c23_##由根果故亦得滿名,謂見至不還,未得滅
  2. T29n1558_p0133b22_##三諦全菩薩獨覺道,故見四諦時皆得法證
  3. T29n1558_p0142b07_##法、類、滅盡、無生。辯無礙解九智所攝,謂唯除
  4. T29n1558_p0020c19P##論曰:初靜慮中於前所說諸心所法,除唯不
    T29n1558_p0020c20_##善惡作、睡眠,餘皆具有。唯不善者,謂瞋煩惱,
  5. T29n1558_p0035b27_##者,自部遍法為遍行因。第四句者,除前諸
    T29n1558_p0035b28_##相由慧盡法名[04]離繫果。滅故名盡,擇故名

第六點附近有五處「自界五,除通果心」,不知為何只改一處?

CBETA 張伯雍

張伯雍老師,Hagdon,兩位好:

 

  1. T29n1558_p0131c22_##滿名,謂信解、不還,未得滅盡定。有有[06]學者
    T29n1558_p0131c23_##由根果故亦得滿名,謂見至、不還,未得滅

 

《阿毘達磨俱舍論》卷25:「有有學者但由果故亦得滿名,謂信解、不還未得滅盡定。」(CBETA 2023.Q3, T29, no. 1558, p. 131c21-22)

 

如此修訂似未盡妥。原標點亦不妥。

「信解不還未得滅盡定」不是三種有情,是一種有情,此類有情同時滿足三個條件:是信解,是不還,未得滅盡定。「信解不還」,是作為「信解」的「不還」,既不等於「信解」,也不等於「不還」;「信解不還未得滅盡定」,是作為信解的不還尚未得到滅盡定。如用頓號,恐滋誤解。鄙意「信解不還未得滅盡定」不點開為佳。當然,如解其義,點開亦無妨。

下「見至不還未得滅盡定」亦類似。

 

王路

老師,您好

修訂標點是基於這樣的考慮,因為“學於學位獨得滿名,具由三因,謂根、果、定。”,原標點為“有有學者但由果故亦得滿名,謂信解、不還未得滅盡定。”,易引起誤解之處為“信解”(非見至,根未滿),“不還未得滅盡定”(果滿,定未滿)兩種單獨的情況,但文中表達的意思應為根、定未滿,果滿的情況,是同時滿足三個條件的;擬修訂的想法是根據“具由三因,謂根、果、定”這句長行,“根、果、定”之間用了頓號,所以也依循根、果、定的順序,中間用頓號點斷。您提到的易誤解成三種情況,之前沒有想到過,不點斷也可以,所以請張伯雍老師再斟酌。

多謝指出

「“根、果、定”之間用了頓號」並不是後面能點開的理由。

只需要考慮如下幾句能否點開就明白了:

《阿毘達磨俱舍論》卷25:「謂諸見至未離欲染」(CBETA 2023.Q3, T29, no. 1558, p. 131c20-21)

《阿毘達磨俱舍論》卷25:「謂諸信解得滅盡定」(CBETA 2023.Q3, T29, no. 1558, p. 131c24-25)

《阿毘達磨俱舍論》卷25:「謂諸見至得滅盡定」(CBETA 2023.Q3, T29, no. 1558, p. 131c26)

還可以參考英譯本:

Gelong Lodrö Sangpo, trans. Abhidharmakośa-Bhāṣya of Vasubandhu: The Treasury of the Abhidharma and its (Auto)-CommentaryVolume I. Delhi: Motilal Banarsidass, 2012. pp. 2001-2002:

 

 

 

 

 

 

王路

老师,

我觉得我们对文意的理解是没有分歧的,但确实如您所说,“有有學者但由根故亦得滿名,謂諸見至未離欲染。”“見至未離欲染”,“見至”是根满,“未離欲染”是“果、定未满”,这里没有点断;“有有學者由果定故亦得滿名,謂諸信解得滅盡定。“是根未满,果定满”(隨三向住果,名信解見至)有有學者具由三故獨得滿名,謂諸見至得滅盡定。”(根、果、定俱满)都是没有点断的。所以,还是中间不加标点为宜。之前考虑不周,您讲得很对。

英译本就不用参考啦

多谢

 

感謝兩位大德:

在中華書局《史記》(北京,1963)點校後記有這樣說:「凡並列關係較為明確,不致引起誤會的就不用頓號。」本例中「具由三因,謂根、果、定」已經說「三因」,下文可作「根果定」,亦不致產生誤解。

如「信解」「不還」非並列關係,而是前詞修飾後詞,自然是不斷為宜。

所以修訂為《阿毘達磨俱舍論》卷25〈6 分別賢聖品〉:「有有學者但由果故亦得滿名,謂信解不還未得滅盡定。有有學者由根果故亦得滿名,謂見至不還未得滅盡定。」(CBETA, T29, no. 1558, p. 131c21-24) 

CBETA 張伯雍

張伯雍老师,您好

第六点 涉及到二十心无间相生的部分,我把涉及到通果心的文本引全一些

《阿毘達磨俱舍論》卷7:「生得善心無間生九,謂自界七,除通果心,及色無色有覆無記。即此復從十一心起,謂自界七,除通果心,及色界二,加行善心、有覆無記,并學無學。二染污心無間生七,謂自界七,除通果心。即此復從十四心起,謂自界七,除通果心,及色界四,除加行善與通果心,并無色三,除加行善。異熟威儀無間生八,謂自界六,除加行善與通果心,及色無色有覆無記。即此復從七無間起,謂自界七,除通果心。工巧處心無間生六,謂自界六,除加行善與通果心。即此復從七無間起,謂自界七,除通果心。從通果心無間生二,謂自界一即通果心,及色界一即加行善。即此亦從二無間起,謂即前說自色二心。次說色界六種心中,從加行善心無間生十二,謂自界六,及欲界三,加行、生得與通果心,并無色一加行善心,學無學心。即此復從十無間起,謂自界四,除威儀路與異熟生,及欲界二加行通果,并無色二,加行、有覆,學無學心。生得[2]善心無間生八,謂自界五,除通果心及欲界二不善有覆,并無色一有覆無記。即此復從五無間起,謂自界五,除通果心。有覆無記無間生九,謂自界五,除通果心,及欲界四,二善二染。即此復從十一心起,謂自界五,除通果心,及欲界三,生得善心、威儀、異熟,并無色三,除加行善。異熟威儀無間生七,謂自界四,除加行善與通果心,及欲界二,不善、有覆,并無色一,有覆無記。即此復從五無間起,謂自界五,除通果心。從通果心無間生二,謂自界二,加行通果。」(CBETA 2023.Q3, T29, no. 1558, p. 39b6-c7)[2] 善【大】,喜【宮】

二十心是这样定义的:

欲界: 善(加行、生得)、不善、有覆、无覆(异熟、威仪、工巧、通果)共8;

色界: 善(加行、生得)、有覆、无覆(异熟、威仪、通果)共6,

无色界:善(加行、生得)、有覆、无覆(异熟)共4,

无漏:学、无学共2

合在一起是二十心

涉及到通果心的部分的文本是:

欲界生得善:

无间生九:自界(欲界)七,除通果心(8-1(通果心),通果心需要定心出入,欲界生得善无法无间生通果,这里标点很清楚);色、无色有覆无记(续生位),7+1+1=9

此復從十一心起:自界七,除通果心(如上述),色界二(加行善、有覆无记)、学无学,7+2+2=11

欲界染污心(不善、有覆)

无间生七:自界七,除通果心。(8-1(通果心),染污心无法无间生通果心)

此復從十四心起:自界七,除通果心(8-1(通果心))色界四(除加行、通果,6-2),无色三(除加行善,4-1),7+4+3=14

欲界异熟、威仪无记

无间生八:自界六(除加行、通果,8-2)色、无色有覆无记 6+1+1=8;

此復從七起:自界七,除通果心

工巧处心:

无间生六: 自界六(除加行、通果,8-2)

此復從七起:自界七,除通果心

欲界通果心:

无间生二:自界通果心;色界加行善

從二起:自界通果心;色界加行善

色界加行善:

无间生十二:自界六(全部),欲界三(加行、生得、通果心(定心出入)),无色加行善、学、无学,6+3+1+2=12

從十起:自界四(除威仪、异熟)欲界二(加行、通果)无色二(加行、有覆(彼染污定所逼惱時,從彼染心生於下善,為依下善防彼退故。))学、无学, 4+2+2+2=10

色界生得善:

无间生八:自界五(除通果6-1)、欲界二(不善、有覆)(续生位)、无色界有覆(续生位),5+2+1=8 ,

拟修订的文本是“謂自界五,除通果心及欲界二不善有覆,并無色一有覆無記。”,易引起歧义,自界五,只是除通果心,不会除欲界二不善有覆;当然色界也不会除欲界心,但是点断似更为清晰。

從五無間起:自界五,除通果

色界有覆:

无间生九:自界五 (除通果)、欲界四(加行、生得、不善、有覆)5+4=9;

此復從十一心起:自界五(除通果)、欲界三(生得、威仪、异熟)无色三(除加行4-1);5+3+3=11;

色界异熟、威仪:

无间生七:自界四(除加行、通果6-2)欲界二(不善、有覆)无色有覆,4+2+1=7

从五无间起:自界五(除通果)

hagdon 好:

感謝大德說明。此處因CBETA不使用破折號、乙式夾注號而顯得混淆。修訂後為

T29n1558_p0039b26_##八,謂自界五除通果心及欲界二不善有

CBETA 張伯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