諸位大德,
大般若經在87卷、88卷中,多次出現了這樣的表述“是菩薩摩訶薩不為xx攝受壞滅故學,不為受、想、行、識攝受壞滅故學”。約有兩百余處,比如
《大般若波羅蜜多經》卷87:「憍尸迦!若菩薩摩訶薩不為色增減故學,無二分故;不為受、想、行、識、增減故學,無二分故。是菩薩摩訶薩不為色攝受壞滅故學,不為受、想、行、識攝受壞滅故學。何以故?以色蘊等無二分故。」(CBETA 2023.Q3, T05, no. 220, p. 486a17-21)
《大般若波羅蜜多經》卷88:「時,舍利子問善現言:「何緣菩薩摩訶薩如是學時,不為色攝受壞滅故學,不為受、想、行、識攝受壞滅故學?」(CBETA 2023.Q3, T05, no. 220, p. 490a5-7)
然而從前後文義以及大般若經其他分對應的經文來看,似乎應該在攝受壞滅之間加一個逗號,改為“不為xx攝受、壞滅故學。”
1、從文義來說,攝受、壞滅在這裡是平行的面對諸法的兩個極端的取相,皆落二邊故接被否定,並非是以攝受為動詞,壞滅為賓語。比如在後文中對上述經文有如下解釋
《大般若波羅蜜多經》卷88:「時,具壽善現答舍利子言:「菩薩摩訶薩如是學時,不見有色是可攝受及所壞滅,亦不見有能攝受色及壞滅者;不見有受、想、行、識是可攝受及所壞滅,亦不見有能攝受受、想、行、識及壞滅者。何以故?以色蘊等若能若所內外俱空不可得故。」(CBETA 2023.Q3, T05, no. 220, pp. 490c27-491a3)
可見色等諸法是“可攝受”及“可壞滅”者,可見二者應該屬於並列關係。
2. 又參見大般若經第二分中的相似經文,將攝受色與壞滅色區分開了:
《大般若波羅蜜多經》卷426〈27 散花品〉:「是菩薩摩訶薩不為攝受色故學,亦不為壞滅色故學,乃至不為攝受一切相智故學,亦不為壞[1]滅一切相智故學。」(CBETA 2023.Q3, T07, no. 220, p. 142b1-4)[1] 滅【大】,减【明】
Re: 大般若經:87、88卷,不為xx攝受壞滅故學似應改為不為xx攝受、壞滅故學
《大般若經》標點有其「……色……,……受、想、行、識……。」一貫格式,若將「攝受、壞滅」頓開,全句標點作:
是菩薩摩訶薩不為色攝受、壞滅故學,不為受、想、行、識攝受、壞滅故學。
在標點邏輯上並不理想(頓號衝突)。
為保持全經標點格式,名相的諸般形容不再以標點區分。好比:
不作:
感恩您的解释,不过实际上在目前cbeta的经文中
感恩您的解释,不过实际上在目前cbeta的经文中,也出现了您所说的这种顿号冲突的情况,似乎也并没有影响理解,比如:
《大般若波羅蜜多經》卷51:「何以故?滿慈子!善、不善、無記色性無所有故無縛無解,善、不善、無記受、想、行、識性無所有故無縛無解;善、不善、無記色性遠離故無縛無解,善、不善、無記受、想、行、識性遠離故無縛無解」(CBETA 2023.Q3, T05, no. 220, p. 289a20-24)
《大般若波羅蜜多經》卷555〈29 隨順品〉:「色蘊善、不善乃至不可得,受、想、行、識蘊善、不善乃至不可得;眼處善、不善乃至不可得,耳、鼻、舌、身、意處善、不善乃至不可得;」(CBETA 2023.Q3, T07, no. 220, p. 864c3-6)
其实很多诸法状态的描述都容易辨别,所以不加顿号并不影响理解。末学之所以认为上面这个顿号有添加的必要在于其他的状态都容易看出是相对立的两个概念,比如增减、善不善,但是“摄受坏灭”并不是那么直观,坏灭还可以作为摄受的宾语使用。
Re: 大般若經:87、88卷,不為xx攝受壞滅故學似應改為不為xx攝受、壞滅故學
謝謝舉出仍有「顿号冲突的情况」,類似狀況我們會按標點一致性原則予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