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身足論》《眾事分阿毘曇論》《品類足論》勘誤

1、

《阿毘達磨界身足論》卷2:「[8]此下二事雖各除一,而文影略顯各除二,不爾不[9]應除一切法,受等自體不被除故。」(CBETA 2023.Q1, T26, no. 1540, p. 617b22-24)[8] 此下二事雖各除一而文影略顯各除二不爾不應除一切法受等自體不被除故【大】,(此下二事雖各除一而文影略顯各除二不爾不應除一切法受等自體不被除故)【宋】【元】【明】【宮】 [9] 應【大】,歷【宮】 

 

當依【宋】本。

 

2、

《阿毘達磨界身足論》卷2:「謂眼觸自性、色、無為、心不相應行十七界、[1]十處、五蘊。」(CBETA 2023.Q1, T26, no. 1540, p. 619a9-10)[1] 十【大】,十二【宋】【元】【明】【宮】 

 

當依【宋】等本。

 

3、

《阿毘達磨界身足論》卷3:「如以慧對忿,[3]餘小煩惱地法、無色貪、疑、五見、明觸、六愛身亦爾。」(CBETA 2023.Q1, T26, no. 1540, p. 623c20-21)[3] 餘【大】,對餘【宋】【元】【明】【宮】 

 

當依【宋】等本。

 

4、

《阿毘達磨界身足論》卷3:「眼觸所生受不相應,何所攝?謂眼觸所生[*]愛自性」(CBETA 2023.Q1, T26, no. 1540, p. 625b12-14)[*2-11] 愛【大】*,受【宋】【元】【明】【宮】* 

 

當依【宋】等本。

 

5、

《阿毘達磨界身足論》卷3:「謂除眼觸所生[*]愛相應」(CBETA 2023.Q1, T26, no. 1540, p. 625b15)[*2-12] 愛【大】*,受【宋】【元】【明】【宮】* 

 

當依【宋】等本。

 

6、

《眾事分阿毘曇論》卷2〈4 分別七事品〉:「云何五煩惱?謂欲貪、色貪、無色貪、瞋恚、[7]癡。」(CBETA 2023.Q1, T26, no. 1541, p. 634a29)[7] 癡【大】,疑【宋】【元】【明】【宮】 

 

當依【宋】等本。可參考:《眾事分阿毘曇論》卷2〈4 分別七事品〉:「云何欲貪?若欲貪等貪,結聚貪室,堅著愛樂。云何色貪?若色貪等貪,結聚貪室,堅著愛樂。云何無色貪?若無色貪等貪,結聚貪室,堅著愛樂。云何瞋恚?謂於彼眾生?起[7]損害心?誹謗苦切。云何疑?謂惑諦不了。」(CBETA 2023.Q1, T26, no. 1541, p. 635b1-5)[7] 損【大】,煩惱【聖】【聖乙】

 

7、

《阿毘達磨品類足論》卷2〈4 辯七事品〉:「五煩惱云何?謂欲貪、色貪、無色貪、瞋、[7]癡。」(CBETA 2023.Q1, T26, no. 1542, p. 698c15-16)[7] 癡【大】,疑【宋】【元】【宮】【聖】 

 

當依【宋】等本。

 

8、

《眾事分阿毘曇論》卷2〈4 分別七事品〉:「如忿,餘小煩惱大地法、無色界貪、疑、明觸、五見、六[6]受身亦如是。」(CBETA 2023.Q1, T26, no. 1541, p. 636c11-12)[6] 受【大】,愛【聖】【聖乙】 

 

當依【聖】等本。

 

9、

《眾事分阿毘曇論》卷4〈6 分別攝品〉:「赤色赤觀赤[3]色」(CBETA 2023.Q1, T26, no. 1541, p. 646a12)[3] 色【大】,光【宋】【元】【明】【宮】【聖】 

 

當依【宋】等本。

 

10、

《眾事分阿毘曇論》卷4〈6 分別攝品〉:「意識意識相應法[10]緣」(CBETA 2023.Q1, T26, no. 1541, p. 646c17)[10] 緣【大】,緣法【宋】【元】【明】 

 

當依【宋】等本。

 

11、

《眾事分阿毘曇論》卷4〈6 分別攝品〉:「云何非業法?謂除身、口業,若餘色;除思業,若餘行;[8]除餘受等三陰及無為。」(CBETA 2023.Q1, T26, no. 1541, p. 647b8-10)[8] 除【大】,陰【宋】【元】【明】【宮】【聖】 

 

當依【宋】等本。宜標點為:《眾事分阿毘曇論》卷4〈6 分別攝品〉:「云何非業法?謂除身、口業,若餘色;除思業,若餘行陰;餘受等三陰及無為。」

 

12、

《眾事分阿毘曇論》卷4〈6 分別攝品〉:「云何共[9]相法?謂有為法。云何非共有法?謂無為法。」(CBETA 2023.Q1, T26, no. 1541, p. 648c27-28)[9] 相【大】,有【宋】【元】【明】【宮】 

 

當依【宋】等本。

 

13、

《眾事分阿毘曇論》卷7:「善業,三界[5]二入二陰攝」(CBETA 2023.Q1, T26, no. 1541, p. 659b10)[5] 二【大】,三【宋】【元】【明】【宮】 

 

當依【宋】等本。

 

14、

《眾事分阿毘曇論》卷7:「見滅斷法,三界二入四陰攝,八智知除滅道智,一識識,見[3]道斷一切使使及一切遍使使。」(CBETA 2023.Q1, T26, no. 1541, p. 661b1-3)[3] 道【大】,滅【宋】【元】【明】【宮】【聖】 

 

當依【宋】等本。

 

15、

《阿毘達磨品類足論》卷10:「法處,一界一處四蘊攝,[4]七智知,一識識,一切隨眠隨增。」(CBETA 2023.Q1, T26, no. 1542, p. 731c17-18)[4] 七【大】,十【宋】【元】【明】【宮】 

 

當依【宋】等本。

 

16、

《眾事分阿毘曇論》卷8〈7 千問論品〉:「一切是非[1]學隨轉[2]非觀相應」(CBETA 2023.Q1, T26, no. 1541, p. 664a3-4)[1] 學【大】,覺【宋】【元】【明】【宮】 [2] 非字以上本卷聖本斷缺 

 

當依【宋】等本。

 

17、

《眾事分阿毘曇論》卷8〈7 千問論品〉:「一是緣緣緣非有緣、[6]二是緣緣緣亦有緣」(CBETA 2023.Q1, T26, no. 1541, p. 664c12)[6] 二【大】,三【宋】【元】【明】【宮】【聖】 

 

當依【宋】等本。

 

18、

《眾事分阿毘曇論》卷9:「及三入少分」(CBETA 2023.Q1, T26, no. 1541, p. 669c3)

 

「三」當作「二」。

 

19、

《眾事分阿毘曇論》卷10:「一有報,一無報,二分別。[1]三若有漏,彼有報;若無漏,彼無報。」(CBETA 2023.Q1, T26, no. 1541, p. 678b10-11)[1] 三【大】,二【聖乙】 

 

當依【聖乙】本。

 

20、

《眾事分阿毘曇論》卷10:「[1]亦非見亦非見處,一分別。」(CBETA 2023.Q1, T26, no. 1541, p. 680a8)[1] 亦【大】,六【宋】【元】【明】【宮】 

 

當依【宋】等本。

 

21、

《眾事分阿毘曇論》卷11:「[2]緣法入,若心法,彼緣緣緣亦有緣,餘非緣緣緣亦非有緣。」(CBETA 2023.Q1, T26, no. 1541, p. 685a16-17)[2] 緣【大】,〔-〕【宋】【元】【明】【聖】,法【宮】 

 

當依【宋】等本。

 

22、

《眾事分阿毘曇論》卷12:「一因不相應,[6]二因相應,一分別。」(CBETA 2023.Q1, T26, no. 1541, p. 685c19-20)[6] 二【大】,三【宮】 

 

當依【宮】本。

 

23、

《眾事分阿毘曇論》卷12:「問:陰,幾見斷、幾修[1]斷?」(CBETA 2023.Q1, T26, no. 1541, p. 686a19)[1] 斷【大】,斷幾不斷【宋】【元】【明】【宮】 

 

當依【宋】等本。

 

24、

《眾事分阿毘曇論》卷12:「問:陰,幾身見[4]非彼因彼非身見因?」(CBETA 2023.Q1, T26, no. 1541, p. 686c16)[4] 非【大】,〔-〕【宋】【元】【明】【宮】

 

當依【宋】等本。

 

25、

《眾事分阿毘曇論》卷12〈8 擇品〉:「即非修法,八界八入非陰攝,一智知謂滅智,[*]二識識」(CBETA 2023.Q1, T26, no. 1541, p. 689b18-19)[*2-1] 二【大】*,三【元】【明】* 

 

當依【元】等本。

 

26、

《眾事分阿毘曇論》卷12〈8 擇品〉:「法入,一界一入四陰攝,[1]七智知,一識識,一切使使。」(CBETA 2023.Q1, T26, no. 1541, p. 691b12-13)[1] 七【大】,十【宋】【元】【明】【宮】 

 

當依【宋】等本。

 

討論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