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毘達磨法蘊足論》勘誤

《阿毘達磨法蘊足論》卷1〈1 學處品〉:「[A1]覺支淨果行聖種,  正勝足念諦靜慮, 無量無色定覺支,  雜根處蘊界緣起。 」(CBETA 2022.Q4, T26, no. 1537, p. 453c4-5)[A1] 覺【CB】【麗-CB】,學【大】(cf. K24n0945_p1091a10)。 

 

這裡應是「學」字,不應據麗本改為「覺」。理由如下:

 

1、可參考《品類足》《眾事分阿毘曇》中含義幾乎相同的頌

 

《阿毘達磨品類足論》卷10〈7 辯千問品〉:「學處淨果行聖種,  正斷神足念住諦, 靜慮無量無色定,  覺分根處蘊界經。 學處,謂近事五學處。淨,謂四證淨。果,謂四沙門果。……」(CBETA 2022.Q4, T26, no. 1542, p. 733a18-21)

 

《眾事分阿毘曇論》卷8〈7 千問論品〉:「戒、淨、果、通、種、斷、如意足、念、諦。戒者,謂優婆塞五戒。問:云何五?答:謂優婆塞受盡形壽不殺生,是優婆塞學迹。……」(CBETA 2022.Q4, T26, no. 1541, p. 663a8-10)

 

因此知道,這裡的「學」,說的是「學處」「戒」。

 

2、可參考本論該頌後面的解釋

 

《阿毘達磨法蘊足論》卷1〈1 學處品〉:「爾時世尊告苾芻眾:「諸有於彼五怖罪怨不寂靜者,彼於現世為諸聖賢同所訶厭,名為犯戒自損傷者,有罪有貶、生多非福,身壞命終墮險惡趣生地獄中。何等為五?謂殺生者,殺生緣故,生怖罪怨。不離殺生,是名第一。不與取者,劫盜緣故,生怖罪怨。不離劫盜,是名第二。欲邪行者,邪行緣故,生怖罪怨。不離邪行,是名第三。虛誑語者,虛誑緣故,生怖罪怨。不離虛誑,是名第四。飲味諸酒放逸處者,飲味諸酒放逸處緣故,生怖罪怨。不離飲酒諸放逸處,是名第五。有於如是五怖罪怨不寂靜者,彼於現世為諸聖賢同所訶厭,名為犯戒自損傷者,有罪有貶、生多非福,身壞命終墮險惡趣生地獄中。」(CBETA 2022.Q4, T26, no. 1537, p. 453c7-20)

 

《阿毘達磨法蘊足論》卷1〈1 學處品〉:「齊何名曰鄔波索迦?謂諸在家白衣男子,男根成就,歸佛法僧,起殷淨心,發誠諦語,自稱我是鄔波索迦,願尊憶持慈悲護念。齊是名曰鄔波索迦。此何名為能學一分?謂前所說鄔波索迦,歸佛法僧、發誠言已,[3]唯能離殺,不離餘四,如是名為能學一分。」(CBETA 2022.Q4, T26, no. 1537, p. 454a15-20)[3] 唯【大】*,惟【宋】【元】【明】【宮】*。 

 

3、該頌第三句另有「覺支」,如果這裡也是「覺支」就重複了。

 

討論區:

王路您好:
 
感謝來函指正與提供參考文獻,今贊同取消原修訂,復原為《大正藏》「」字。
 
之前的修訂考量,源於對「學支」的疑問,「學支」非專門術語,故誤以《高麗藏》的 「覺支」為合理。
感謝您的意見分析,今再思考與請教師長,亦確認此處「總頌」乃依序摘錄其對應的各篇品名用字,故此處確實應以「」為正確。
 
《大正藏》原書版本:
尊者大目乾連造 唐 玄奘譯《阿毘達磨法蘊足論》卷1:
支淨果行聖種,  正勝足念諦靜慮,
 無量無色定覺支,  雜根處蘊界緣起。」(CBETA 2022.Q4, T26, no. 1537, p. 453c4-5)
」是對應的「1 處品」,「」是對應「2 預流品」,
淨、果聖種」等依次對應「3 證品」、「4 沙門品」、「5 通品」、「6 聖種品」,以下依此類推。
 
處品,2 預流品,3 證品,4 沙門品,5 通品,6 聖種品,
正勝品,8 神品,9 住品,10 聖品,11 靜慮品,
12 無量品,13 無色品,14 修品,15 覺支品,
16 事品,17 品,18 品,19 品, 20 多品,21 緣起品。
 

CBETA.shin

CBETA 張伯雍